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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规定
3.0.1
建筑地面工程、子分部工程、分项工程的划分,按表 3.0.1
执行。 表
3.0.1
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、分项工程划分表
分部工程 |
子分部工程 |
分项工程 |
建筑装饰 装修工程 |
地
面 |
整体 面层 |
基 层 : 基土、 灰土垫 层、 砂垫
层和砂石 垫层、 碎 石垫层
和 碎砖垫层 、三合土 垫层、炉 渣垫层、 水泥混凝 土垫层 、 找平层、隔离层、填充导层 |
面 层:水泥 混凝土面 层、水泥 砂浆面层 、水磨石 面层
、
水 泥 钢 (铁) 屑 面层、 防 油 渗 面层、 不 发 火 ( 防 爆的) 面 层 |
板块 面层 |
基 层 : 基土、 灰土垫 层、 砂垫
层和砂石 垫层、 碎 石垫层
和 碎砖垫层 、三合土 垫层、炉 渣垫层、水泥混凝 土垫层 垫 层、找平层、隔离层、填充层 |
面 层 : 砖 面 层 (陶瓷 锦砖、 缸 砖 、 陶 瓷 地砖和水 泥花砖
面 层 ) 、 大 理 石面层和 花岗石面 层、 预制
板块面层 ( 水 泥 混 凝土板块 、 水磨石 板块面层 ) 、 料 石 面 层 ( 条 石 、 块 石 面层)、塑料板面层、活动地板面层、地毯面导层 |
木、竹 面层 |
基 层 : 基土、 灰土垫 层、 砂垫
层和砂石 垫层、 碎 石垫层
和 碎石垫层 、三 合土垫 层 、炉渣垫 层 、水泥混 弹簧土垫 层、 找平层、防离层、填充层 |
面 层 : 实 木 地板面层 (条材、 块材面层 ) 、 实 木 复 合 地
板 面 层 ( 条 材 、 块 材 面层) 、 中 密 度 (强化) 复 合地板面 层(条材面层)、竹地板面层 |
3.0.2
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地面工程 施工时,应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
施工工艺技术标准。
3.0.3
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 和本规范的规定选用,并应 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;进场材料应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、规
格 、型号
及 性能检测报告,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。
3.0.4
建筑地面采用的大理石、花岗 石等天然石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行业 标
准《天然石材产品放射防护分类控制标准 》JC 518 中有关材料有害物质的 限量规定。进场应具有检测报告。
3.0.5
胶粘剂、沥青胶结料和涂料等 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,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》 GB
50325
的规定。
3.0.6
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板块材料应符合没计要求。
3.0.7
建筑地面下的沟槽 、暗管等工程完工后 ,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 ,
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。
3.0.8
建筑地面工程基层(各构造层 )和面层的铺设,均应待其下一层检 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 。建筑地面工
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 部(子
分部)工程、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,应进行交接检验。
3.0.9
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,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采用掺有水泥、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 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,不 应低于
5
℃;
2
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,不应低于 10
℃;
3
采用砂、石材料铺设时,不应低于 0
℃。
3.0.10
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 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;铺设有坡
度的楼面(或架空地面)应采用在钢筋 混凝土板上变更填充层(或找平层) 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。
3.0.11
室外散水 、明沟
、踏 步
、台阶
和坡道等附属工程 ,其
面层和基 层(各
构造层 )均应符合设计要求
。施 工时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 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。
3.0.12
水泥混凝土散水 、明沟
,应 设置伸缩缝
,其延米间距不得大于 10m
;
房屋转角处应做 45
°缝 。水
泥混凝土散水 、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应 设缝处理。上述缝宽度为 15
~ 20mm
,缝内填嵌柔性密封材料。
3.0.13
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建筑地面的沉降缝、伸缩缝和防震缝 ,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, 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;
2 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 求,缝内清理干净,以柔性密封 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,并应与面层齐平。
3.0.14
建筑地面镶边,当设计无要求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 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,应设 置金属镶边构件;
2
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,应用同类材料以分格条设置镶边;
3
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,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;
4
采用木、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,应用同类材料镶边;
5
地面面层与管沟、孔洞、检查井等邻接处,均应设置镶边;
6 管沟 、变
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镶边构件 ,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。
3.0.15
厕浴间 、厨房和有排 水(或其他液体 )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 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3.0.16
检验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试块的组数 ,按每一
层(或检验批
) 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 1
组。当每一层(或检验批)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
1000m
2 时,每增加 1000m
2 应增做 1 组试 块;小于
1000m
2 按 1000m
2 计算。当 改变配合比时,亦应相应地制作试块组数。
3.0.17
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 完工后进行
。木 、竹面层以
及活动地板、塑
料板、地
毯面 层的铺设,应
待抹灰工程或管道试压等施工完 工后进行。
3.0.18
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基层(各构造层)和各类面层的分项 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 次或每层施工
段(或变形缝
)作为检验
批 ,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 层(
不 足三层按三层计)作为检验批;
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( 各构造层)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 分项工程按自然间(或标准间)检验, 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 3 间; 不足
3 间,应全数检查;其中走廊(过道)应以 10 延长米为 1 间,工业厂 房(按单跨计)、礼堂、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 1
间计算;
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 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 4
间,不足 4
间,应全数检查。
3.0.19
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 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
,必须达到本规
范规定的质量标准 ,认定为合格
;一般项目
80
%以上的检查 点(处
)符合本
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,其
他检查点(处
)不 得有明显影响使用,并
不得大于 允许偏差值的
50
%为合格 。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
,应按现行国家标
准《 建筑
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 GB
50300
的规定处理。
3.0.20
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 ,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 基础上,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、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。
3.0.21
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:
1
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、 2m
靠尺、楔形塞尺、坡度尺和水准仪;
2
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;
3 检查有防水要求建筑地面的基层(各 构造层)和面层,应采用泼水或
蓄水方法,蓄水时间不得少于 24h
;
4 检查各类面层(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 层)表面的裂纹、脱皮、麻 面和起砂等缺陷,应采用观感的方法。
3.0.22
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,应对面层采取保护措施。